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学校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教学基本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等,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教学总结。
第五条 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及非全日制学习特点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面授教学、自主学习、实验实训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的教学安排,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立德树人、主动适应国家、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的原则。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辅导、考核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面授教学工作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线上教学主要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或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线上考试、线下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的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实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实践教学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十五条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十六条 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教材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学习的基本依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适应成人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明确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系列化、多样化和立体化教材建设,服务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一条 联合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审计、教务、人事、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