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7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分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为2.5年。
第四条 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高中起点升本科为8年;专科起点升本科为5.5年。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不受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限制。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被哈尔滨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需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保证录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前置学历等信息与入学材料(新生入学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一致,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籍,学信网注册成功方取得正式学籍。
第九条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入学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撤销其学历、学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线上考试、线下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构成,具体比例按课程大纲要求执行。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分两个学期授课的课程,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工作变动确需转专业的,在层次、科类一致(本科二学历学生除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于入学后第二学期第一周提出申请,校外教学点初审后于第二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拟转专业需为学校开设专业,转专业后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三)在学期间,仅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养的。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校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休学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对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接续,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累计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由于教学计划的变动而未曾学到的课程,必须在毕业答辩前补修完毕并取得考核合格成绩,对休学前已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课程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经初审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复审,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继续教育学院可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应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09〕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