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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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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6:54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责任单位,统筹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建立学校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督促师生员工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用工单位登记备案,用工单位负责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的询问和身份查验,安保人员有权拒绝不配合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二)运输携带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出示《哈尔滨理工大学物品出门凭证》(附件),经安保人员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三)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

(四)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九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秩序。

(二)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裸露身体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严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五)严禁伪造、倒卖学校文件、证件、印章和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入场凭证。

(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施。

(七)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八)禁止进入校园乞讨或违规经营。

(九)学校各类团体须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建,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二)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四)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及饲养、牧放动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等重点场所。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园及楼宇内装修、改扩建施工。

(七)严禁损毁、移动因施工、建筑等设置的各类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校园经商秩序管理

(一)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场所须符合行业经营标准,并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和审批许可。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只能由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营,不得出租、转包给他人。

(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四)商业经营项目须在学校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还应符合大学文化氛围和师生员工的正常需求,经营商品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检验标准。

(五)商业经营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经营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

(六)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设置临时展位。

(七)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舍、场地、设施。

(八)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应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问题。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

(九)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校园外来人员管理

(一)短期来学校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接收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并将人员信息报保卫处备案。

(二)各单位不得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

3.曾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有精神病史及其他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时,须将安全责任纳入合同内容,并留存备案。

(四)接收单位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接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培训和管理责任。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培训活动和接纳校外人员居住。

(六)外来人员确需在校内暂住的,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且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七)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不得擅自进入施工以外区域。

第十三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管理

(一)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大学文化要求。

(二)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批的办法。限制使用音响设备。遇有学校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须暂停活动,必要时及时撤出。

(三)严格限制商业广告、宣传条幅、展台的申请,严禁以举办公益性活动为名而开展商业性活动。宣传条幅应在审批指定位置悬挂,悬挂时间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撤除。

(四)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临时展位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和损坏公共设施。

(五)出现下列情况,保卫处有权进行清除。

1.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3.逾期不清除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第四章 处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保卫处应当进行劝告或制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进行处分的,由保卫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的,保卫部门可以批评教育后责令离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理工大学物品出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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