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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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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7:01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属各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和社团及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本校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举办、合办的,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各类活动。活动种类主要分为: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

(二)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五)人才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各类学生活动。

(七)各类校园服务、咨询、培训、考试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保卫处对学校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 校内有能力承办大型活动的场所主要面向校内开放。确需对外开放的,原则上只能承办大型文体、学术、培训、考试、报告会等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进行安全审批后方可开展大型活动。

第二章 安全职责及规定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当与校外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大型活动审批意见执行。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五)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安全管理负责。

(二)按照活动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针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及特殊活动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在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前,协助指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场地进行消防、治安方面隐患的检查。

(四)根据安全职责、安保预案和活动的具体情况,安排保卫力量。

(五)负责或协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各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大型活动的人员、车辆、噪音等不会对校园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 保卫处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须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处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主办或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否则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参加人在1000人以上,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原则上实行审批备案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并提交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批、主管部门核准、保卫处安全风险评估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批材料由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范围,相关职能部门是学校大型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活动内容、活动方式的审核,保卫处负责活动安全内容审核。

第十五条 主(承)办单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活动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参加人数少于500人的校内活动,主办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我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发〔2009〕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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