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2021
〕
3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
〔
20
18
〕
2号)
和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
函〔
2019
〕
13号)的相关要求,
规范
本科
生
研究性学习与
学科竞赛
的管理
,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合理的研究性学习与
学科竞赛
体系,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师生参加研究性学习与
学科竞赛
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分类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3个级别。
(二)论文。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名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三)专利。专利权人为哈尔滨理工大学。
(四)学科竞赛项目。学校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A+类、A 类、B 类、C 类四类竞赛,每类竞赛项目分为校级、地区级或省级、国家级3个级别。校级竞赛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类校内学生学科竞赛,地区级或省级竞赛是指国家级竞赛前期的晋级赛或单独举办的地区级和省级竞赛。
第二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认定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该类项目要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知识结构和能力发展要求。本科生个人或团队需要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学校鼓励导师将本人主持的科研课题向本科生开放,让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引导学生尽早利用创新创业平台和科研平台开展科研项目研究与实践。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该类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主持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二)论文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与学术论文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4号),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名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A类(包括A1、A2、A3类)、B类论文,其中B类论文中“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仅包括中文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
(三)专利为专利权人仅为哈尔滨理工大学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仅限第一发明人。
(四)学科竞赛分级按照就高原则认定,以下标准作为依据:
1.A+类竞赛:原则上为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包括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三项赛事,以及所对应的分级选拔赛。
2.A类竞赛:主体为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以及所对应的分级选拔赛,参赛年份或届数在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有效。
3.B类竞赛:主要为国家一级学会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含由省教育厅委托各省级学会)主办的,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分区赛。
4.C类竞赛:其他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的竞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团委分别负责,相关教学单位承办或协助。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认定所属项目及等级,确定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和验收,负责资金的统筹使用,核算工作量,认定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等级。
(二)团委负责学科竞赛项目中“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两项赛事,其他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
(三)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和团委指导下负责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并按需要提供场地、仪器和设备,选派指导教师和学生,配备辅助人员以及提供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教师研究训练方案、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选拔学生,协调与实施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做好文档整理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指导教师负责选拔学生,实施培训方案,做好指导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巡视、出题及改卷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与到校外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出行安全等由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负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过程中,教务处融合优势学科创新资源推进本科生从校级项目向省级、国家级递进式培育,从创新训练项目向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进行递进式培育,实现本科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并向市场应用进行转化。学院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验分享会、项目成果展等展示活动;推荐优秀项目成果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年会等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各种专项科研创新能力提升活动来激发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第七条 学科竞赛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A+类竞赛中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并负责其他竞赛的统筹与协调;负责确定校级及以上A、B、C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单位,协调落实竞赛活动所需场所、设备、实验设施等;筹措与监管A类竞赛活动相关经费;负责地区级或省级及以上竞赛参赛学生创新学分和学分绩点的认定。
(二)教学单位负责A、B、C类竞赛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赛事的组织及落实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好1项面向全校且在专业(行业)内有影响的竞赛。
第八条 教务处、团委、教学单位组建相应竞赛指导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参加国家级、地区级或省级相关竞赛,形成学生积极参与,分层选拔的运作模式,建立有效的本科生科研实践成果收集和展示渠道。
第九条 教学单位要围绕“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学思想,根据教学要求以及人才培养目标,将教学内容与学科竞赛有效对接,并依据竞赛项目对教学体系进行合理改革和设置。对于涉及全校学生的综合性赛事在通识选修课程体系内建设相关“课赛一体化模块”,对于专业性赛事在专业人才培养必修课程体系或选修课程体系内设置“课赛一体化模块”。教学单位要通过课赛一体化的有效实施实现基于竞赛要求的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进行训练,引导学生开展探究式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问题的学习,从专业表层次学习向深度学习转型,增强学生专业认知和非专业认知能力,促动学生由被动性学习向主动性学习转变,实现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与专业实践能力的整体提高。
第十条 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和校团委指导下负责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的组织和宣传工作,选派指导教师和学生,配备辅助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A类竞赛活动相关经费的补充以及B、C类竞赛活动相关经费的支持,组织指导竞赛方案、制定竞赛章程、竞赛规则、操作规程、评审工作条例等,确定培训内容、选拔学生,协调与实施学科竞赛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做好文档整理与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竞赛教学单位根据竞赛通知或历年竞赛开展规律制定竞赛实施方案,于学校经费年度预算前提出下一年竞赛实施方案,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
(一)在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颁授“校园最佳”荣誉称号;表现特别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可推荐参评黑龙江省“三好学生”“年度人物”评选。
(二)本科生在A+竞赛中获得省赛金奖及以上奖项,或者参加A类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在满足基本要求下,参赛作品可直接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本科生在 B 类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在满足基本要求下,参赛作品可直接推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
(三)对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奖励创新学分、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奖励平均学分绩点,奖励标准见附件1。
1.奖励创新学分。对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均奖励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可取代通识任选课学分(最多取代两门),对于办理创新学分取代选修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2.奖励平均学分绩点。对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均奖励平均学分绩点。对于学科竞赛项目,当参赛项目组总人数超过3人(A+类竞赛可最多取5人)时,以3人(A+类竞赛以5人)获取相应学分绩点总和均分至组内每个人。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同一项目不同年份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中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分别加分(最多取两项)。
3.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学分绩点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4.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期间,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文、专利、学科竞赛完成情况或获奖结果及所获学分绩点申请,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公示。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专业情况,对学校认定的附件1中的学科竞赛项目可自行调整,项目调整要求只减不加;学科竞赛项目调整需至少提前一学年在学院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教师奖励
(一)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获A+竞赛国赛一等奖(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限一人)在牵头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以创新创业相关成果为基础),不占用学院当届次推荐限额;获A+竞赛省赛一等奖(金奖)以上奖励的团队指导教师(限一人)在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时,可直接推荐评审。
(二)在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指导中表现突出且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颁授“校园最佳”荣誉称号。
(三)学院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应将指导教师获奖情况纳入工作量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奖励
以积分排名的方式对各学院的组织工作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组织单位。
(一)评比规则:按照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效果对应分值进行计算,分值计算标准见附件2。
(二)团队成员按照A+类竞赛可最多取5人、其他竞赛最多取3人确定;A类竞赛得分加权30%,A+类加权50%。
(三)每年年末进行分值计算,并对积分排名前六的学院进行经费奖励。第一名奖励经费八万元、第二名奖励经费六万元、第三名奖励经费四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经费两万元。奖励经费由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相关经费划拨,每年划拨一次。
第十五条 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师生应通过竞赛主管部门的批准,未批准参赛的项目无法获得本办法所提及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哈尔滨理工大学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均无权处理。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以外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参照《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黑龙江赛区激励措施》(黑教高函〔2021〕15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针对本科生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对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奖励平均学分绩点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本科生,其他年级在校本科生沿用《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6〕66号)。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创新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奖励标准
2.研究性学习与学科竞赛效果对应分值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