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黑科规〔202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含教学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由单位或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行为。
第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在保证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都应对校内和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开放共享应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组织运行、服务质效、收入分配、评价考核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组长由学校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相关职责:
(一)科技处负责制订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和评价考核;
(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协助科技处组织实施教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评价考核;
(三)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备案、收入结算、分配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开放共享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审核发放;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设施和仪器招标采购、验收入账、协调资源调拨,提供相关资产信息数据。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组长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设施和仪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和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库;
(二)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立管理人员,组建开放共享技术服务团队,制订科研设施和仪器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技术服务培训;
(三)制订校内和社会开放共享收费标准,以及技术服务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服务团队激励机制;
(四)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维护、预约使用、上机或样品测试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建立用户使用、技术服务、运行机时、维护维修等管理台账;
(五)配合科技处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工作小组填报《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登记表》(附件),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即可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并在二级单位网站公布开放共享信息。
第八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二级单位网站了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向相关管理人员提出预约使用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缴纳服务费用,凭借相关佐证按时按要求使用。
第九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使用过程中,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实验环境卫生和秩序。使用完成后,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检查科研设施和仪器状况,因人为因素造成故障或损坏的,应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十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依规收费,原则上各类用户均应有偿使用,包括科研设施和仪器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人员和团队。
第十一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制,工作小组制订校内和社会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如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具体标准制订;无统一定价的,参照国内同类科研设施和仪器收费标准制订;无同类标准参照的,可按以下办法制订:
收费标准=消耗费+维修维护费+管理与技术服务费
(一)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费+实验用水、电、气和材料等耗材费;
(二)维修维护费=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其中,折旧费率=账面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使用机时数);
(三)管理与技术服务费依据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的辅助工作量和工时费等因素决定。
第十三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按比例分配,分配原则:
(一)学校提取20%,用于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公共保障分摊及后续资源配置等费用;
(二)二级单位提取80%,用于维修维护、实验耗材、意外保险、业务培训、绩效工资等。提取的80%中,维修维护费提取比例不得低于40%,绩效工资支出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实际情况,每年年底制订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按照《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黑科规〔2022〕1号)相关要求,科技处会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年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资源配置依据。评价考核中发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闲置浪费、提交数据不实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将追究科研设施和仪器所在二级单位责任,并在学校内部实行无偿调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收入或截留、隐藏和转移收入,如违反本规定,学校将收缴全部违规所得,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