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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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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4日 11:53   访问次数:

学校各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6月19日第54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申请书

2.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受理意见书

3.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4.撤回申诉申请书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18年6月22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黑教学函〔2017〕584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以下称申诉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涉及本人重大利益的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申诉人依规提出申诉,也不得干预、妨碍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规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

(二)复查申诉事项;

(三)召开会议,审议复查意见;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由工会提名,学生代表分别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提名,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备案。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查和受理申诉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通知委员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安排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三个阶段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申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和审查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对于申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诉人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申诉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时间。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的时间以及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诉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或者收到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申诉材料未按规定期限补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是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负责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申诉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委员主动回避处理同此。

第二十条 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负责人应当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申诉处理小组的调查,并负主要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并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事项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小组由相关委员(含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且不少于5人。涉及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的申诉,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且原则上应有主任参加。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开展申诉调查与核实工作,并作出复查意见。

申诉处理小组组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副主任担任;主任参加复查的,由主任担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小组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复查。申诉人提出请求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并要求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供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依据、证据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主要复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属实;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小组经过调查与核实后形成书面的复查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采取投票的方式对复查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并以此作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因回避、出差在外等原因导致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而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的,由缺席委员所在部门或学院推荐适当人选作为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仅参加本次申诉的处理,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作出以下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可以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三十条 复查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交由申诉人所在单位送达至申诉人处,并由申诉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事由、日期及送达人签名;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涉及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书后,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终止申诉处理:

(一)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的;

(二)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有其他影响申诉处理工作公正、合规开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荣成学院在籍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申诉,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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