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为规范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的管理,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合理的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体系,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在校师生参加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分类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3个级别。
(二)论文。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国内)分类目录》(校发〔2010〕175号),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名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A类、B类论文。
(三)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且获得授权。
(四)科技竞赛项目。科技竞赛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3个级别,共5类(校级、省级A类、省级B类、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校级竞赛指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类校内学生科技竞赛,省级、国家级科技竞赛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由教务处、团委分别负责,相关教学单位承办或协助。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认定所属项目及等级,确定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和验收,负责资金的统筹使用,核算工作量,认定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等级。
(二)团委负责科技竞赛项目中“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和团委指导下负责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并按需要提供场地、仪器和设备,选派指导教师和学生,配备辅助人员以及提供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条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教师研究训练方案、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选拔学生,协调与实施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做好文档整理与上报工作。
第四条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指导教师负责选拔学生,实施培训方案,做好指导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值班、巡视、出题及改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师工作量计算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科技竞赛项目负责人、科技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
(一)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指导学生完成项目,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校发〔2013〕162号)给予相应学术分。
(二)科技竞赛项目负责人工作量计算
1.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根据参赛学生的数量以及赛事复杂程度给予竞赛负责人教分,详见下表。
序号
| 组织参赛队数
| 教 分
|
1
| 50个及以上
| 30
|
2
| 40~49个
| 25
|
3
| 30~39个
| 20
|
4
| 20~29个
| 15
|
5
| 10~19个
| 10
|
6
| 1~9个
| 5
|
|
|
|
2.组织校级竞赛,根据参赛学生的数量以及赛事组织的复杂程度给予竞赛负责人教分,详见下表。
序号
| 组织参赛队数
| 教 分
|
1
| 50个及以上
| 20
|
2
| 40~49个
| 15
|
3
| 30~39个
| 10
|
4
| 20~29个
| 7
|
5
| 10~19个
| 5
|
3.每年累计工作量不超过50教分。
(三)科技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1.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参赛队伍原则上不超过3支队。每支参赛队不少于3~5人。当人数低于3人或个人独立参赛的,以5人为单位按1个队计算。
2.指导省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奖的,依据校发〔2013〕162号文件给予相应学术分。
3.指导省级及以上竞赛未获奖的,指导1个队10教分,3个队以内每增加1个队增加5教分。
4.指导校级竞赛,1个队5教分,3个队以内每增加1个队增加2教分。
5.指导省级及以上竞赛未获奖的以及指导校级竞赛的,每年工作量累计不超过60教分。
第四章 学生奖励
第六条 对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奖励创新学分,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奖励平均学分绩点,颁发获奖证书及相应奖金。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奖励标准见附件2。
(一) 奖励创新学分。对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均奖励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可取代选修课学分(最多取代两门)。对参加科技竞赛项目的学生,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其中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算;未获奖者,省级及以上奖励1创新学分,校级奖励0.7创新学分。
(二) 奖励平均学分绩点。对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中取得成果的学生均奖励平均学分绩点,其中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须完成省级及以上项目,科技竞赛项目须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对于科技竞赛项目,当参赛项目组总人数超过3人时,以3人获取相应学分绩点总和均分至组内每个人。科技竞赛同一项目不同年份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中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分别加分(最多取两项)。
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学分绩点累计不能超过0.5分。
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期间,教务处公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文、专利完成结果;科技竞赛项目公示获奖项目级别、类别,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自行调整获奖项目类别,类别调整要求只降不升,且至多降低一个类别。
(三) 颁发获奖证书。对在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四) 获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项目奖励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奖金。所获奖金按其中最高奖项匹配,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于办理创新学分取代选修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均无权处理。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除本办法认定的科技竞赛项目外,若有新的增补,需由学院(中心)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竞赛项目增补申请表》(见附件3),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增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校发〔2014〕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