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称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档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负责学校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前的保管工作,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称档案馆)负责学校审计档案移交后的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七条 审计人员整理审计档案应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 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 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 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 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 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 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 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四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归学校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馆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人事档案为永久外,其他均为2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档案馆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
审计处内部人员借阅审计档案,应向审计处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借阅的理由,经批准后由档案管理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按时归还档案资料,并保持审计档案的完好。
审计处以外或学校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学校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