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研究决定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以上的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以上项目;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以上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奖惩的重要事项;
2.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级领导班子副职人选的推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及调整等事项;
3.讨论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等;
4.学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培养等事项,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6.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双周的周五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均应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部门间协商,重大事项均应有充分论证,提出的建议方案须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第十一条 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党政领导同志会签能决定的问题,无需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各单位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学校办公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若本部门不具有与议题相应的职能,应请归口部门按照工作程序申报议题。
(二)议题提出单位填写《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与《申报表》同时提交。
(三)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建议提纲;涉及师生员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可能引发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党委常委会召开的上一周周三前,相关单位上报议题及会议材料至秘书;党委常委会召开的上一周周五,秘书请示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相关单位将涉及制度规定的议题材料,于会议召开周的周一发至各位校领导及校办主任;其他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周的周三前发至各位校领导及校办主任。
(五)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上会。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会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
(六)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会议议题单报党委书记审定。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会议议题单审定后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参会事宜。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党委常委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对已经网上公开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网站查阅下载;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查阅。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应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3 日起施行。原《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