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依据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决定学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项目;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五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
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
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均应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部门间协商,重大事项均应有充分论证,提出的建议方案须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第十一条 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党政领导同志会签能决定的问题,无需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各单位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学校办公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若本部门不具有与议题相应的职能,应请归口部门按照工作程序申报议题。
(二)议题提出单位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与《申报表》同时提交。
(三)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建议提纲;涉及师生员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可能引发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校长办公会议召开的上一周周三前,相关单位上报议题及会议材料至秘书;校长办公会议召开的上一周周五,秘书请示校长确定议题;相关单位将涉及制度规定的议题材料,于会议召开周的周一发至各位校领导及校办主任;其他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周的周三前发至各位校领导及校办主任。
(五)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上会: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会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
(六)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会议议题单报校长审定。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询。会议议题单审定后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参会事宜。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经校长书面批准后,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党政领导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对已经网上公开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网站查阅下载;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查阅。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