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关于哈尔滨理工大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哈发改价审〔2018〕5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通行、停放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园(不含荣成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校内停车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由学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四条 校内机动车辆通过“车牌识别”方式通行校园,通行权限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审批。校外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实行收费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停车场系统、交通设施、道路标志的规划、维护。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含外聘人员)车辆审核。
第二章 校园机动车辆及停车场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园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校园内限速30公里/小时。
第六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改装车辆、驾校教练车、送餐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等)、未经学校批准的快递车辆,禁止在校园行驶。
第七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条 校园内不设私人停车位,停车位全部开放,机动车辆按停车位次序停放。
第九条 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停车位实行统一管理,驾驶人员应听从指挥,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
第十条 损坏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的须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校园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场专用税务发票。保卫处具体负责校园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授权办理
第十二条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授权”。
第十三条 校内机动车辆分为五类:学校公用车辆、职工车辆、学生车辆、校内其它单位车辆、校内居民自有车辆(东校区)。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通行授权”的办理条件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校公用车辆(A类)的办理。学校公用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三年,不收取停车费用。
(二)职工车辆(B类)的办理。职工自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人事处在编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及进校服务的物业人员的私有车辆(含配偶车辆)。
1.职工自有车辆(B1类)办理“通行授权”,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一卡通(聘用合同)、本人驾驶证、结婚证(职工配偶车辆需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三年,不收取停车费。每位职工最多可办理两辆自有车辆,申报的车辆仅限职工本人驾驶通行校园。校园通行、停车不对家属免费开放。其中一辆车进入校园,名下其它车辆再进入校园,无免费停车权限。
2.车辆所有人非职工本人的车辆(B2类),经所在单位证明,确系职工本人长期使用的,并且该职工没有办理过其它车辆“通行授权”,办理时需提供一卡通(聘用合同)、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以及所在单位证明(附件1)原件和复印件,经审验确认后予以办理,此情形只允许办理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 审验期限为一年,不收取停车费。
3.聘用职工车辆通行权限只限其工作所在校区。各单位要严格审核聘用人员车辆变动情况,需及时向保卫处报备离职人员情况,取消其免费通行权限。
(三)学生自有车辆(C类)的办理。学生自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走读博士研究生的私有车辆(含配偶车辆)。办理车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学生证、结婚证(学生配偶车辆需用)原件和复印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一年,不收取停车费用。
1.本科生、硕士生不予办理。
2.走读博士研究生只办理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
(四)校内其它单位车辆(D类)的办理。车辆所有人系外来驻校单位、租用校内国有资产房屋或场所、租用校内车库等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一年。
1.租用校内公产房屋、外来驻校单位车辆(D1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合同、校内合作单位出具的证明(附件2)、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合格后可予以办理,每年收费1200元。
2.租用校内地下车库的车辆(D2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租库合同、校内合作单位出具的证明(附件2)、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合格后可予以办理,暂不收取停车费用。租用地下车库的车辆禁止使用学校地面停车位。
(五)校内住宅小区居民(非本校职工)自有车辆(E类)的办理。校内住宅小区居民自有车辆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所有人房证、户口、身份证、行驶证、本人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一年,暂不收取停车费用。
居民自有车辆只能停放在校内居住的住宅小区内,严禁占用学校教学区的公共停车资源。
第十五条 已办理过车辆“通行授权”的师生员工更换机动车辆时,应到保卫处登记变更车辆信息。
第四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 经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准,外来车辆在学校校园出入、停放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白天时段(8:00—20:00,含整点时间)计时收费。
15分钟内原门进出不收费,15分钟至2小时收费5元/台,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超出2小时余时不足1小时的,余时按1小时计算。
(二)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不含整点时间)计次收费。
15分钟内原门进出不收费,超过15分钟每车每次收费6元。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救护、工程抢险、武装押运、垃圾清运等特种车辆(有特种车辆标志的),确因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通行校园的,经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放行,免收费用。
第十九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雨、雪天、持重物、接送老幼病残等特殊情况允许进入,但须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如超过时限则收取停车费。出租车严禁在校园内等客、载客。
第五章 因公来校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因公务进入校园,由校内接待单位在授权的管理后台填写来访车辆车牌号码,来访车辆离开时系统可识别车辆号牌自动抬杆。
第二十一条 后台管理授权及车辆通行次数由各单位申请,保卫处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每次通行授权只能冲抵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停车费,临牌车辆可正常办理。
第二十三条 20:00——次日8:00时间段,通行授权无效。
第六章 校园内车辆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车辆违规主要指:
(一)车辆在校园内违规停放。
(二)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车辆在校园内争道抢行,乱鸣笛。
(四)车辆在校园内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二十五条 校内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发生违规情况,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第1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内车辆第2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同时将车辆违规行为在校园网通报曝光。
(三)校内车辆第3次违规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解除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个月。
(四)校内车辆违规4次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解除本年度车辆校园通行授权。
第二十六条 校外车辆在校园内第1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校外车辆在校园内第2次违规的,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6月23日施行的《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车辆信息证明
2.校内合作单位车辆信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