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深化改革,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督办督查工作机制,确保上级文件精神、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及时全面、科学准确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聚焦学校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统筹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不断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督办督查工作,负责全校督办督查工作的统筹把握和全面推进。
第四条 学校领导是各自分管领域督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分管单位高质高效地落实督办督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全校督办督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推进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是督办督查事项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督办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督办督查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承办事项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第七条 督办督查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有序推进落实承办事项,并按时报送承办事项落实情况。协办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如遇人员岗位调整,要做好督办督查事项的交接,由继任人员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督办督查对象与分类
第八条 督办督查对象包括:学校内设二级单位的党委、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等。
第九条 督办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批示督办督查:指对学校主要领导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部署和交办事项的批示意见开展的督促检查;
(二)决策督办督查:指对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专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的督促检查;
(三)重点工作督办督查:指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的督促检查;
(四)其他事项督办督查:指对校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常规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的督促检查。
第四章 督办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督办督查可采取电话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电话督办。对于情况比较紧急或内容比较简单的事项,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开展督办,承办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给予口头或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网上督办。对于重要指示批示、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一般工作事项,学校办公室通过网上督办系统开展有关工作,具体程序分为: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7个环节。
(一)立项:学校办公室依据督办内容,对相关事项进行编号立项,明确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时限等;
(二)交办:学校办公室通过网上督办系统,向承办单位下达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1~4);承办单位对立项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1天内填写督办事项修改申请单(见附件5),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后,重新调整立项;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明确承办人员,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举措,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具体任务;
(四)催办:学校办公室对办理进展缓慢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对未按办理时限要求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事项,以催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6)的形式催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将办理举措、进展、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以网上填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反馈至学校办公室;反馈内容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说明情况反映问题;
(六)办结:学校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实行销项管理;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重新确定办结期限,持续推进直至办结;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学校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实地督查。根据上级会议精神、文件要求和学校主要领导指示批示,对工作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推进缓慢的事项,采取约谈、座谈、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督查相关工作是否按要求不折不扣落实、问题是否切实解决、现状是否得到改观,并提出整改意见或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五章 督办督查机制及要求
第十四条 督办督查事项办理时限确定原则:
(一)一级事项:上级要求或学校领导批示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办理期间至少反馈1次工作进展,1~3天内落实办结;
(二)二级事项:需要调查研究并报告情况的事项,每5天反馈1次工作进展,7~15天内落实办结;
(三)三级事项:需要提出政策建议、出台制度措施事项,每10天反馈1次工作进展,30天内落实办结;
(四)四级事项:需要长期办理的事项,每30天反馈1次阶段性进展,直至办结;
(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按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督办督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最迟应于办理时限到期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延期督办或免予督办。
第十六条 督办督查工作实行定期汇报通报机制,学校办公室向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汇报2次督办督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并适时在校内办公系统通报督办督查结果。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涉密或内容敏感的督办督查事项,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严防失泄密情况发生。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追责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督办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对催办后仍未按办结时限完成督办督查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办单位,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逾期3天未完成的任务报分管校领导;逾期7天未完成的任务报学校主要领导;逾期10天未完成的任务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学校主要领导对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督办督查事项认识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交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予以追责问责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被催办3次及以上或经催办、退办后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承办事项的;
(二)对承办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
(三)对反馈信息、办结结果重答复轻落实,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一条 对督办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党委视情况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党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批示督办事项通知单
2.决策督办事项通知单
3.重点工作督办事项通知单
4.其他工作督办事项通知单
5.督办事项修改申请单
6.催办事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