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进校的校外单位车辆及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保卫处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照校园规划,落实出入口的设置工作;负责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划分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负责采取临时性交通限制措施,规划实施分区域、分时段交通管制。
(四)负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审批各类车辆通行权限。
(六)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七)负责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配合做好各类违反本规定行为人的教育和惩罚工作,督促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须报保卫处审批;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恢复完好。
第七条 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须经保卫处审批。
第八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相关管理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识限定速度;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
第十一条 无牌、无证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改装车辆、驾校教练车和未经学校审批的快递车辆,禁止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申报时间结束之前驶离校园。
第十三条 保卫处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清理出校园。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完成身份查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时,一般应下车推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冲闯校门。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举办活动。
(六)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十七条 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86390110)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罚。对违规行为无疑义,接受处罚后申请恢复通行权限的,第一次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第二次由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第三次由校长签字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