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消防工作。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要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每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整体系统运行良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测维修)。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自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要报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和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所管进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者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相关学院;
(三)加强学生上课期间和夜间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对不按规定巡查的人员要严格查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消防安全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直接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建立巡查制度,经常组织辅导员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场)、会堂(报告厅)、超市(店铺)、浴池、快递中心、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车库;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学校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消防疏散指示、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报告厅和体育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要到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明火作业。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工作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用明火单位和人员要向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相关管理部门在与校内引进的物业和服务等单位(含出租、租赁)签订经济服务合同时,必须含有消防安全责任内容,否则另签消防安全合同。售卖机、洗衣机、饮水机及网络运营商安装的设备等由设置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组织机构,设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机构和专管员报保卫处备案)。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并建档立卡)。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立即报警。学校保卫处电话86390110,接警人速报相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要在火灾发生后两小时内报省教育厅。火灾扑救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并接受调查,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组织机构、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部位的安全管理人(责任人)、灭火和疏散预案、防火方案、隐患整改情况、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等。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管理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消防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成员由学校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即每日的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情况。
学校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防火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须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单位(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校医院、学生公寓(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驻校单位(快递、银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列管的相关单位、商服网点等)部位要加强夜间巡查(相关单位要规定检查的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是否存在违章使用电热和燃热器具,或人走用电器具没有断电以及设备运转无人值守、电脑长时间待机、饮水机下班不关等现象;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令其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如荧光板式的),或损毁不能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存储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关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教育厅和消防机关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及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并向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按教学计划进行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电子显示屏、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要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人员、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需要。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评优、晋级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处)、中心(办)等党政管理部门及教学教辅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志愿消防组织,指已经成立的学生消防志愿者协会,由保卫处业务指导、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哈尔滨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21〕117)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理工大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